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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朋友都知道,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是指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戶將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但只能轉讓給集體。非集體成員購買宅基地建房遭遇強拆怎么辦?
一、案例簡介
劉先生是山東省濟南市人。其原戶口在X村,后因工作原因,將戶口變更為非農業戶口,并搬離該村。
2009年12月15日,劉某與X村村民趙某簽訂協議,購買趙某宅基地,后蓋一棟兩層半小樓。
2019年4月,該區啟動違法建筑清理拆除工作。鎮政府發現趙建的房屋沒有任何手續,于2019年6月15日向劉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劉于2019年6月22日之前自行拆除該房屋。超過期限的,將會被強行拆除。劉先生沒有拆房子。
2019年7月9日,鎮政府強行拆除了劉家的房屋。劉先生不滿,向法院起訴,判令強拆違法,并申請行政賠償。
鎮政府辯稱,劉某沒有證據證明該建筑的合法性,并聲稱這是其合法財產,缺乏事實和依據。同時,也沒有給劉某的財產造成任何損失。故請求駁回劉某的訴訟。
2.法庭審理
本案焦點有兩個:一、強拆是否合法?2.劉是否應該得到賠償?
針對焦點一,根據《城鄉規劃法》號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項目所在地可以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由此可見,縣級以上政府有權強制拆除,鄉鎮政府直接自行拆除是違法的。
關于焦點二,根據《國家賠償法》號條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本案中,劉某建造的房屋未按規定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屬于違法建設,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同時,該建筑已被拆除,沒有證據證明造成的損壞。因此,酌情確定賠償損失為5000元。劉某主張的果樹、家具、電器、太陽能等損失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決
確認鎮政府強行拆遷違法;
限制鎮政府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劉某建筑材料損失5000元。
4.律師總結
宅基地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而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不得買賣、繼承,但可以在村集體內部轉讓。如果您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村集體宅基地,后來遭遇拆遷、強行拆遷,您可能遭受的損失將無法獲得補償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