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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國籍:出生地:地址:
給證人的指示:
一、凡了解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但是,不能正確表達意愿的人不能擔任見證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為證人。
2.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申請,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批準當事人申請的,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如實作證和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證人出庭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墊付,由敗訴方承擔。
3、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當事人質詢。但是,證人確實因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證人確實因困難無法出庭”是指下列情形:
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路程極其遙遠、交通不便、出庭困難的;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而無法出庭的;
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有前款情形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材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作證。
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證人出庭作證的,可以視為出庭作證。
4、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客觀陳述其個人所感知的事實。證人是聾啞人的,可以用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5、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推測、推論或評論性語言。
6.法官和當事人可以詢問證人。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7、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過程;
八、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允許證人質證。
證人作證前請仔細閱讀上述規定并簽字:
證明內容:
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表
人民法院:
你們法院已受理一起涉及糾紛的案件。為查明案件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號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現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身份證)。請授予您的許可。
真摯地
人民法院
簽名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