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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主動離職或者拒絕上班,真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視為自動終止勞動關系嗎?這樣的協議沒有法律依據。
員工不來上班的,視為自動辭職,必須出具相應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才能達到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據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共識,需要雙方表達意愿,協商達成共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可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應當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用人單位收到后,方可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因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還需要收到勞動者的解除通知。
無論是解除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要么需要書面通知對方,要么需要雙方達成協議。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