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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當今社會,我們在工作、旅游、購物等情況下,可能會遇到一些合法權益被他人侵犯等一系列法律問題,所以我們應該多學習一些法律知識,以便在什么時候面對這些法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回答了第一承租人的權利是否是合法權利的問題。我們希望回答您的問題。
優先租賃權是合法權利嗎?1、優先租賃權是合法權利嗎?
優先購買權不是法定權利,但優先購買權是承租人的法定權利。
所謂租賃優先權,是指租賃合同期滿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優先租賃權。
《民法典》第726條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但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不在此限。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意向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承租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如果在租賃期間,房屋所有人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況下,將房屋直接出售給他人。業主的這種行為侵犯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但是,如果出租人房屋的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或者承租人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第三人購買了租賃房屋善意并已辦理登記手續的,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五日前通知承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2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
出租人履行告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意向的;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辦理登記手續。
3.什么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售租賃物時,承租人依據租賃合同,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租賃物的權利。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情況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1、承租人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已于拍賣前5天通知承租人,但承租人未參加拍賣;出租人已履行通知義務,承租人15日內未做出明確決定。表示購買。
2、房屋共有人及近親屬的購買權優先于承租人的購買權: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如果出租人將房屋賣給近親。
3、善意但三人已取得租賃房屋產權:即第三人善意購買了租賃房屋,并已辦理登記手續。
《民法典》第726條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但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不在此限。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意向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對于首租權是否屬于合法權利的問題,上述文章已經給出了詳細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