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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實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拆遷糾紛開始出現。近日,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舊房拆遷引發的繼承糾紛案件,成功化解了一家人之間的矛盾。王老爺子早年喪偶,獨自撫養兩個男孩和兩個女孩。他名下有多套自建房屋,均已辦理房屋登記手續。王先生因病去世后,他的二兒子李一直住在老房子里。后來,由于年久失修,李氏對原宅進行了修繕和擴建,形成了比老宅大得多的建筑格局。他還處理土地。權屬證明,注冊用戶為李某。2019年,該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李某僅獲得安置房和超額拆遷補償費。四個孩子協商遺產繼承事宜未果,余下三人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合法繼承因爭議房屋拆遷所得的收益。老房拆遷糾紛如何處理法院認為:首先,王某生前建造的房屋已登記為不動產,應屬于其個人財產。他去世時,房子沒有被繼承和分割。李某對原有房屋的改建、擴建不能改變房屋的產權,產權的分割不適用訴訟時效。因此,被拆遷房屋中原屬于王家的部分依法應當分割,但李某改造舊房的費用以及擴建房屋的補償費仍屬于其個人。其次,大于原房產面積部分獲得補償的前提是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如果拿不到證明,則不會給予賠償,因此這部分賠償應歸被告李某所有。裝修、附屬物等補償是針對新建房屋的,不得分割為繼承;而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裝修”等費用則具有較強的個人依賴性,不宜分割為遺產。至于拆遷部門向李某交付房屋時支付的費用,如提前交付獎金、簽約獎金、一次性附著物補貼等,法院將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款占被拆遷房屋補償金的比例進行分配。王、李的財產。最后,考慮到李某在老人患病期間履行了較多的贍養義務,老人去世后李某主持并處理了喪葬安排,且繼承的房屋自此一直由李某保留并修繕,法院認定李某某繼承王家遺產時,可適當多分股份。綜上,法院判決安置房及拆遷補償費仍歸李某所有,李某將向三原告提供經濟補償。判決下達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法官表示:舊房拆遷糾紛往往伴隨著房產、土地相對頻繁變動的歷史,還可能涉及人口流動、戶籍變化、傳統觀念等其他問題。一方面,對于因拆遷房屋引發的財產分割或繼承糾紛,謀求壟斷拆遷收益,很容易導致后期家庭矛盾激化,利益相關者不應忽視甚至刻意回避前期的溝通協調工作;另一方面,在處理已經形成既定局面的拆遷糾紛時,為防止強行分割已交付的安置房改變現狀,使問題復雜化,被拆遷人采取的經濟補償措施既得利益者通常是一個沖突較少的選擇,而且也是有幫助的。修復破裂的家庭關系。本案中,老人子女的身份保證了原告和被告雙方的繼承地位。如果因為拆遷收益的具體分配而動搖了家庭和睦的基礎,那將是令人遺憾的。注重家庭糾紛中家庭關系的修復乃至重建,不僅是當事人應當考慮的問題,也是家事審判應當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