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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一)對象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就其范圍而言,十分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這些行業的生產經營。等待。
客觀要求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牲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其他手段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和給水管道、顛倒冷熱供應程序、破壞計算機造成生產指揮和工藝流程混亂,從而影響工業生產、破壞農業機械、排水灌溉等。毀壞種子、苗木、農作物、果樹、魚苗等,破壞農業生產;損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經營等。
至于方法,可以表現為積極的行為,如砸爛、燒毀,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行為,如知道有過失而不消除。
主要要求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本罪。
(四)主觀要件
從主觀方面看,本罪具有直接故意,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因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的心理追求,如仇恨、厭惡、不滿等。-其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如因領導或他人的批評而不滿,得不到自己想要的東西等。因滿意而不滿、因嫉妒他人成就而不滿、因與他人發生沖突而不滿、因工作無聊而不滿等等,只要行為人出于發泄憤怒、報復或其他目的,故意對生產造成更大的損害。個人目的。破壞即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