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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履行職責且無法清算的,債權人將追究股東連帶責任。訴訟時效是如何計算的?
一
訴訟時效一直是訴訟的硬性條件。過了訴訟時效后,雖然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可以立案并受理,但你將失去勝訴的權利,這意味著案件將被駁回,訴訟就會敗訴。
特別是在當前疫情期間,訴訟時效問題需要特別關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涉*********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提及:
問題1
當事人因受病毒影響無法在訴訟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受病毒影響的時間是否也計算在訴訟期限內?
答:原則上不計入起訴期限。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有上述應當扣除起訴期限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供患有COVID-19、疑似感染COVID-19的患者或者患有COVID-19的患者的信息。由于COVID-19預防和控制,已被隔離。影響的證據。
問題2
***疫情防控期間是否適用中止訴訟時效或中止訴訟的規定?
答: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公告,宣布將*****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上海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間,原則上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可以理解為不可抗力。當事人因***影響無法正常參加相關訴訟活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規定,可以適用中止訴訟時效和中止訴訟的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二
回到主題。
司法解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滅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主張在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不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簿、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清算的,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況系實際控制人造成的。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因此,根據前款第二款的規定,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訴訟時效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
對于上述“債權人主張公司股東及其他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時效,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因此,訴訟時效為三年。
那么,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呢?
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的內容,訴訟時效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因股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原因不能清算”時開始計算。
進一步的問題是,“不能清算”的時間如何確定?
去年就曾發生過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此問題存在不同理解的案件。
經比較,可見二審法院的理解是正確、合理的。但一審法院的認識代表了現實中部分人的認識,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我們來看看你是如何理解這個時效的出發點的。
三
本案是典型的“債權人要求公司股東承擔清算責任案件”。
債權人的法律依據是前述司法解釋中的一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不履行義務,造成公司主要財產、財產損失的,賬簿、重要文件損毀。遺失且無法清算,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的其他內容我這里就不多說了。我們來看看“原告訴訟時效是否已過”的爭議。
該公司早在2010年12月30日就被吊銷營業執照。
但該公司股東尚未組織清算。
原告于2021年,即該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10年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認為,該公司早在2010年12月30日就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且這么長時間未組織清算。原告應該知道“公司無法清算”,且訴訟時效早已屆滿。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超出訴訟時效的理由如下:
1、公司應當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組織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項規定而解散。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原告請求被告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時效期限自2011年1月15日,即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第16日起計算。
3、但原告直到2021年4月13日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4、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二審法院認為未超過訴訟時效,因為:
1、該公司營業執照于2010年12月30日被吊銷。2011年1月15日16日,一審原告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相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而非被上訴人主張承擔連帶清算責任的訴訟時效起點。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前述省略,即一審法省略的內容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公司應當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期限屆滿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由于公司尚未清算,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訟時效尚未開始。
三、故一審判決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已過期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以上,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存在兩種不同的理解。您更愿意同意哪一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