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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和陪產假一直是家長們關心的熱點問題。但許多人并不確切知道如何度過這些假期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權利。今天我們就用案例來解讀熱點問題,由廣東法院法官為您解答。
問題一:產假結束后還能享受年假嗎?
2019年1月,李某加入一家文化公司,擔任幼兒教師。2021年2月7日至8月1日,李某休假并在此期間生下孩子。隨后,李某與某文化公司因生育津貼等問題發生糾紛,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李認為,他的休假期間包括年假,產假的計算標準應該排除這些假期。某文化公司認為,年假應納入產假。
本案仲裁委員會裁定,李某的年休假不納入產假計算標準。某文化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申請撤銷勞動仲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產假和年假是不同性質的假期,不應相互抵消。職工連續安排產假和年休假的,應當分別計算天數。因此,法院駁回某文化公司撤銷勞動仲裁的申請。
法官說:產假和年假并不沖突。用人單位不得以職工休產假為由,剝奪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權利。
法官指出,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第三期”特殊勞動保護。在關注“第三時期”女員工特殊權利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她們作為普通員工所享有的帶薪年假等一般權利。產假和年假不沖突。用人單位不能以女職工當年休過產假為由,認為女職工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條件。用人單位要嚴格落實女職工“三期”在生育、休假等方面的權利,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問題二:如果公司“克扣”陪產假,父親可以索賠嗎?
2016年,楊某(男)加入某公司。2018年5月17日至21日,楊某請了5天陪產假。放假期間,楊某的工資按照正常出勤計算發放。次年2月,楊某從某公司辭職,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剩余10天陪產假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差額加倍,并未休年假。工資等
該案經順德法院一審、佛山中院二審審理認為:《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婦,女方享受80天獎金休假,并男子應享受15天的陪產假。工資將在規定的假期期間支付,不影響福利和出勤獎勵。楊提交證據證明,他并非自愿放棄剩余10天陪產假,而是遵守公司規定,休完5天陪產假后必須返回工作崗位。楊某在這10天內實際為公司提供了勞務,公司應額外支付楊某相應的工資。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應向楊支付未使用的陪產假工資。
法官稱:男子享受15天陪產假,工資應照常發放
法官指出,休陪產假是男性職工在妻子生育期間照顧、照顧、分擔女性生育責任的權利。《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婦,女方享受80天獎金休假,男方享受15天陪產假。該規定并未對用人單位未給予雇員全天陪產假設定任何相應的法律后果。如果公司僅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拒絕批準員工法定陪產假,則違反公平原則,不利于保護員工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社會關系。只有在不影響實際就業的情況下落實陪產假,法律規定的男性15天陪產假才不會淪為“紙面上的福利”。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包機通訊員:弘法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