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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崇偉律師
《勞動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逾期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加收%的罰款。自違約之日起按日收費。五次逾期付款罰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逾期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足逾期金額外,自違約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滯納金將納入社會保險基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guī)定》第20條規(guī)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催收機構責令雇主限期繳納,并自違約之日起每日向雇主加收0.05%的滯納金,雇主不得要求雇員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代扣代繳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機構有權征收滯納金或罰金。如果用人單位未代扣代繳滯納金,則由用人單位負擔。”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因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產(chǎn)生的滯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承擔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