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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實施機制的決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了NPC常務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號議案的建議。會議認為,近年來,香港特區國家安全風險凸顯。
“港獨”、分裂國家、暴力恐怖活動等各類非法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一些境外勢力公然干涉香港事務,利用香港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香港居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和第2項、第62條第14項和第16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以下決定:
1.國家堅定不移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國,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法機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2.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外國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懲治外國和外國勢力利用香港進行分裂、顛覆、滲透和破壞活動。
3.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盡快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有效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4.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法機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
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5.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報告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教育和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情況。
6.授權NPC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和實施機制制定相關法律。
有效防范、制止和懲治任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如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和實施恐怖活動、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等。
NPC常務委員會決定將上述有關法律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號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本地頒布實施。
七、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