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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村委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三章村委會選舉
第四章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自治,依法辦理村民自己的事,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第二條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事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根據村民的居住條件和人口數量,按照有利于群眾自治、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的居住條件、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等,可以設立若干村民小組。
第四條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支持和保障村民依照憲法和法律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的事項,不得干涉。
村委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二章村委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由三至七名成員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員。
村委會成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小民族成員。
村委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村委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衛生、計劃生育委員會。村委會成員可以兼任下級委員會的委員。人口少的村的村委會可以不設下級委員會,由村委會成員負責人民調解、治安、衛生、計劃生育等工作。
第八條村委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委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兩級管理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村民、承包戶、聯戶、合伙企業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促進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保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學技術。開展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促進農村社區建設。
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莊,村委會要教育引導各民族村民加強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并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秉公辦事,清正廉潔。熱情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第三章村委會選舉
第十一條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任免或者解聘村委會成員。
每屆村民委員會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村委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選舉結果依次補選,也可以單獨選舉。
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他們被依法剝奪了選舉權。除了那些政治右翼人士。
村委會選舉前,應當將下列人員登記并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居住在本村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但不住在本村并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民,親自申請參加選舉,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
在戶籍所在地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參加當地其他村委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前二十日前公布。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決定,并公布結果。
第十五條村委會選舉,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時,應當從全體村民的利益出發,推薦守法、品行良好、公平正直、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作為候選人。候選人數量應該多于選舉候選人的數量。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會見村民,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想法,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選舉村委會時,有過半數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必須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選票才能當選。當選候選人數不足應選候選人數的,剩余候選人數另行選舉。再次選舉時,以第一輪未當選但得票最多者為候選人,該候選人以得票最多者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于1票。-投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記名計票的方式,當場公布選舉結果。選舉期間應當設立秘密投票辦公室。
已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選舉期間無法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受托人和受托人名單。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聯名要求罷免村委會成員,并說明罷免的理由。被提議罷免的村委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
罷免村委會成員,必須經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表決,并經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同意。
第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謊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選舉村委會成員的,選舉無效。
村民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人票等不正當手段阻礙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或者擾亂村委會選舉的,有權向村民委員會投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向縣級人民政府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由鄉、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依法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村委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事處罰的,其職務自動終止。
第十九條村委會成員出現空缺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可以進行補選。補選程序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至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終止。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第四章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二十一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委會召集。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召開村民會議的。召開村民會議,必須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條村民會議必須有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全村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過半數通過。法律對村民會議的召開和決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村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的代表參加。
第二十三條村民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進行評價;有權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改變。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價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處理:
(一)本村享受失業補助的人員及補助標準;
(二)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三)村公益事業設立、籌資、用工計劃及建設承包計劃;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立項及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使用計劃;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八)通過貸款、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討論和確定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人口較多或者居民分散的村莊,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女性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每五戶至十五戶選舉一名,或者每個村民小組選舉若干人。村民代表每屆任期與村委會每屆任期相同。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對選舉產生的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并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召集。每季度召開一次村代表會議。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才能召開,作出決定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合法的財產權。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召開村民小組會議,必須有村民小組中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決定須經出席會議的人員批準后作出。超過一半的人表示同意。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村小組長任期與村委會每屆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屬于村民小組的財產的經營、管理和公益事務的處理,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由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作出的決定和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村民組村民公告。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九條村委會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
第三十條村委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委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監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實施方案;
(三)政府撥付、社會捐贈的救災、補貼等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
(四)村委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告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每月公布一次財務收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告。
村委會應當保證公告事項的真實性,接受村民詢問。
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未及時公告應當公告的事項或者公告的事項不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舉報。縣級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負責調查核實,并責令依法予以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核實有違法行為的,相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村設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組織,負責村民的民主財務管理,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情況。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選舉產生。其中應有具有會計和管理知識的人員。村委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工傷補貼的村委會成員和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職情況的民主評價。民主評審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
村委會成員連續兩次被判定為不稱職的,終止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村委會、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會議紀要、土地承包方案和合同、經濟合同、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文件、公益設施基本情況、基本建設信息、宅基地使用方案、土地用途等征用補償費及分配方案等。村務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范。
第三十五條村委會成員離任后應當接受任期和財務責任審計。審核內容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村財政收支;
(二)村債權、債務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社會捐贈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
(四)村生產經營建設項目承包管理和公益性建設項目招標情況;
(五)村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村集體資產和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轉讓,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
(六)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要求審核的其他事項。
村委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后的財務責任的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組織。審計結果應當予以公告,離任后的財務責任結果應當在下次村委會選舉前公告。
第三十六條村委會、村委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依法。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的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人民政府應當為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需要經費的,由委托部門承擔。
村委會辦理本村公益事業所需經費,由村民會議通過集資、勞務解決;資金確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支持。
第三十八條駐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參與農村社區建設,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和法規。
前款規定的單位有關事項,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征求其協商。
第三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保障本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保障村民依照本法行使自治權利。法律。
第四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