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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會撤銷期限為三個月。有重大誤解的當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九十日內依法行使撤銷權;當事人逾期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明顯不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當事人的困境或者缺乏判斷能力,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明顯對對方有利、明顯對對方不利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147條
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有重大誤會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的理由;
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當事人知道撤銷理由后,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放棄撤銷權的。
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當事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有重大誤會的當事人在三年內未行使撤銷權自他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數月;
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當事人知道撤銷理由后,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放棄撤銷權的。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當事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詐騙”與“重大誤會”的區別
澄清“詐騙”與“重大誤會”,關鍵是要找到兩者的區別。筆者認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適用科目范圍不同
就“欺詐”而言,欺詐僅適用于部分實體,而非所有實體。即只有部分主體是詐騙方,其他主體都是被詐騙方;而“重大誤會”中,重大誤會可以是其中一個科目出現的重大誤會,也可以是所有科目都出現的重大誤會。
2、原因不同
欺詐的發生是因為一些民事主體存在實施欺詐的主觀故意,而重大誤會只能是由于民事主體自身的主觀過錯而導致行為產生誤解。
3.構成要素不同
欺詐的構成要件包括一方當事人有欺詐的故意、另一方對欺詐行為不知情、欺詐行為與錯誤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包括因個人過錯造成的誤解、誤會與誤會。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給自己帶來較大損失等。
4、法律后果不同
對于欺詐行為,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一般可以變更或撤銷;如果損害國家利益,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確認了當然也是無效的。對于重大誤會,只能是可以改變或撤銷的理由。
5、是否要求造成較大損失不同。
對于詐騙,不要求給被詐騙方造成“較大損失”;但對于重大誤會,一定是重大誤會一方“損失較大”。
綜上所述,澄清“欺詐”和“重大誤會”的原則是,行為不可預測的原因是自己的過錯或者他人的欺詐。最根本的是是否有明顯、明顯的欺詐意圖并造成重大損失。這需要根據具體的糾紛情況和相關證據來判斷。
“欺詐”與“重大誤會”的沖突
“欺詐”與“重大誤解”之間的區別并不否定兩者在某些情況下的競爭。如上所述,“欺詐”要求被欺詐方不知道欺詐行為。如果這個“不知情”還包括重大誤會,即被詐騙方既不了解詐騙的情況,又存在重大誤會,而詐騙方利用對方的重大誤會進一步實施詐騙,則為“欺詐和重大誤解的結合”。
對于競合案件,被詐騙方若想主張自己的權利,將承擔雙重舉證責任。首先是提供證據證明你是被詐騙方;二是提供證據證明你也是有重大誤會的一方。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相關知識。相信通過上面的介紹,大家對“幾個月來的重大誤會和明顯不公平”的相關知識會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有專業律師,歡迎您尋求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