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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A想把房子留給兒子繼承,但又擔心老母親,怕沒人照顧,沒地方住。保姆對雇主照顧得很好,雇主承諾保姆死后可以繼續免費住在那里。重點是什么?可靠嗎?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居住權”新規定應運而生。
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享有用益物權,占用、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居住、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地址;
居住地點;
居住條件和要求;
居留權期限;
爭議解決方式。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留權的設定是無償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留權在登記時確定。
第369條居留權不得轉讓或繼承。已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因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而消滅。居留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遺囑設定居住權的,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相關例子
1、老王是一棟房子的主人,但他年紀很大,需要照顧,沒有太多養老金。如果你賣掉你的房子,你就沒有地方住,如果你不賣掉它,你就沒有足夠的錢。怎么做?根據新規定,老王可以將居住權單獨轉讓給小麗,并與小麗簽訂居住權轉讓協議。小麗定期或一次性向老王繳納費用,小麗有房屋的居住權。
2.小明有一個保姆,對老明照顧得很好。老明擔心保姆死后沒有地方住,就免費與保姆簽訂了一份“居住權”協議,并向房管局登記。有了這份居住協議,保姆就有權在約定的期限內住在老明家里,任何人都不能驅逐她。按照規定,這套房子不能再出租了。
3、A結婚后不久,其妻子提出為岳母、岳父設立居住權。但后來夫妻關系破裂,需要離婚,財產也需要分割。但由于房子有居住權,所以這就復雜了。如果婆婆愿意搬出去還好,但是如果她不愿意搬出去,A根本就賣不掉房子,房子也不會被清算,房產也永遠不會被拿走。被分割。
4.小李和小叢是一對合住一套房子的夫婦。由于感情破裂,兩人協商離婚。雙方約定,房屋所有權歸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100萬元作為補償。現在女方擔心放棄房子的所有權后,男方無法如期付給她錢。此時,女性可以請求建立居住權。婦女將享有房屋居住權。約定期限為男方全額支付賠償金之日。
5、很多家長都想給孩子買一套房子,或者把自己唯一的房子轉讓給孩子。同時,他們擔心孩子將來不孝順,導致自己的住房沒有保障。“居住權”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把房子過戶給孩子。兒子,而且規定關父母生前有權占有房子,所以不用擔心房子被賣了,沒有地方養老。
“居住權”設立至消滅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