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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村委會、村委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根據上述規定,對于村委會及其成員的決定可能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法律賦予村民兩種救濟方式: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村民可以選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相關糾紛,也可以請求鄉、鎮政府對村委會及其成員依法作出的決定進行監督他們糾正非法決定。也就是說,受理村民的申請,對村委會不按照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進行監督,是鄉鎮政府的法定職責。但是,村民就同一監督事項先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決后,再向鄉、鎮政府申請監督的,鄉、鎮政府無權作出決定。因生效民事判決的效力而作出的另一決定。處理。
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決
(2017)最高法院申請第635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蘇鵬程。
法定代理人蘇建安。
法定代理人劉巧玲。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蘇婉婷。
法定代理人蘇建浩。
法定代理人:李飛超。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蘇明輝。
法定代理人蘇啟智。
法定代理人陳紹禮。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新興縣新城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廖國興。
授權代理人黃曦。
授權代理人張國興。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為廣東省新興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袁火躍。
授權代理人梁靖宇。
原審第三人為新興縣新城鎮橋亭社區居委會第六居組。
訴訟代理人梁彥超。
再審申請人蘇鵬程、蘇婉婷、蘇明輝(以下簡稱蘇鵬程等人)起訴被申請人廣東省新興縣新城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新城鎮政府)、新興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新興縣人民政府)。簡稱新興縣政府)。新興縣新城鎮橋亭社區居委會第六組(以下簡稱橋亭六組)監督土地補償、預留土地劃撥和行政復議決定行政決定不服案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3月的判決,我對3月30日作出的(2017)粵行第151號行政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于2017年10月26日組織各方當事人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進行詢問,并重新審理了本案。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蘇鵬程。蘇建安、蘇明輝的法定代理人蘇啟智、被申請人新城政府委托代理人黃曦、新興縣政府委托代理人梁靖宇旁聽了法庭訊問。喬婷六組和蘇婉婷均未到庭。新鄉政府新興縣政府行政機構負責人因會議安排沖突未到庭,并向本院提交了書面說明。目前,該案已經過審理。
蘇鵬程、蘇婉婷、蘇明輝分別出生于2012年1月、3月、7月。他們是橋亭集體經濟組織第六組的成員。2011年12月13日,橋亭六團與新城政府簽署了《征收土地協議書》協議,并于當天公布了分配人口。確定分配人口的截止時間為2011年12月13日零時。2012年7月20日,橋亭六組召開了以戶為代表的村民會議。80%的戶代表同意在2011年12月13日午夜之前確定人口土地補償分配,并形成決議。同年7月28日公告。蘇鵬程等人不符合土地補償費分配條件,未領取土地補償費。2015年6月17日,蘇鵬程等人對橋亭六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決定不滿,向新城政府提出申請,要求解決橋亭六組征地補償及預留土地分配等問題。予以處理。同年8月4日,新城鎮政府以村民民主解決的事項為由,發布新城鎮政府行政決定(2015)第9號行政決定(以下簡稱第9號決定)。村民小組屬于村民自治范圍,鎮政府無權修改。決定不確認蘇鵬程等人是橋亭六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蘇鵬程等人不服,于同年8月10日申請行政復議。審查期間,新城政府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新城政府行政決定(2015)14號(以下簡稱14號決定)。14號決定的認可:經調查發現,蘇鵬程等人于2013年向新城鎮政府申請村民資格認定,當年新城鎮政府作出了新城鎮政府行政決定(2013)第01號、第02號、第10號。蘇鵬程等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新興縣政府分別作出新府幸福(2013)第7、8、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7、8、12號復議決定書),確認蘇鵬程等人有喬亭。六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鑒于9號決定屬于行政重復,決定撤銷9號決定。至于蘇鵬程等人提出的土地補償和預留土地分配問題,可直接通過備案解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蘇鵬程等人仍不服,對14號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新興縣政府決定將前案一并審理,作出新府幸福(2015)第1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復議決定書)。15)2015年11月9日,14號決定僅撤銷了9號決定,但尚未撤銷。以處理蘇鵬程等人申請事項為由,撤銷第9號、第14號決定,責令新城政府重新作出行政決定。2015年12月31日,新城市政府作出新的新城市政府行政決定(2015)17號(以下簡稱17號決定)。土地補償費分配發生爭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預留土地劃撥蘇鵬程等人提出的申請,因未經鎮政府批準或決定而被駁回。蘇鵬程等人不服,再次申請行政復議。2016年2月22日,新興縣政府作出新府興府(2016)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1號復議決定書)。土地補償糾紛屬于民事訴訟,不屬于行政處理范圍;預留土地劃撥問題理由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橋亭第六集團辦理,并按照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號決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項的規定辦理。維持17條。蘇鵬程等人不服,于2016年3月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17號決定和1號復核決定,并責令新城政府重新作出決定。本院還查明,廣東省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就蘇鵬程、蘇婉婷、蘇明輝與橋亭六組承包地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一案作出判決。(2014)云中民一中字第53號、第56號、第64號三民事判決書均裁定駁回其分配土地款的請求。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53星初第13號行政判決認為,蘇鵬程等人請求重新裁定征地補償,不屬于新鎮政府職責范圍,可以協商解決與橋亭六團。橋亭六組如果不獲得征地補償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蘇鵬程等人請求將預留土地分配給個人,不符合《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九條的規定,申請事項不屬于新城政府職責范圍。第17號決定和第1號審查決定并無不當。依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蘇鵬程等人的訴訟請求。蘇鵬程等人不滿,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興中第151號行政判決書認為,蘇鵬程等人具有橋亭集體經濟組織第六批成員資格,并已得到新興縣政府復核決定確認。7、8、12、橋亭六組集體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補償款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如何分配,不屬于新鎮政府的管理權限。蘇鵬程等人請求新城政府將預留土地劃撥至其個人名下,不符合《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號第二條、第九條的規定。依照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項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蘇鵬程等人申請再審稱:目前,蘇鵬程等人尚未取得土地補償費分配權。新城政府有依法辦理征地補償和預留土地分配的權限,應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受理本案。
新城政府辯稱,橋亭六組集體土地被征用后,補償費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如何分配的問題,不屬于新城政府按照管理權限的職責范圍。新城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事實清楚、申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一、二審判決駁回訴訟并無不當。請求駁回蘇鵬程等人的再審申請。
新興縣政府辯稱,本案涉及的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不屬于行政處理范圍。應當依法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新興縣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復議程序合法。一、二審判決駁回訴訟并無不當。請求駁回蘇鵬程等人的再審申請。
橋亭六組未提交書面答復。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村委會、村委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法院撤銷,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責任。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根據上述規定,對于村委會及其成員的決定可能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法律賦予村民兩種救濟方式: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村民可以選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相關糾紛,也可以請求鄉、鎮政府對村委會及其成員依法作出的決定進行監督他們糾正非法決定。也就是說,受理村民的申請,對村委會不按照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進行監督,是鄉鎮政府的法定職責。但是,村民就同一監督事項先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決后,再向鄉、鎮政府申請監督的,鄉、鎮政府無權作出決定。因生效民事判決的效力而作出的另一決定。處理。本案中,被申請人第十七號決定書和第一號復議決定書認為,因土地補償資金分配發生糾紛,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屬于鄉、鎮政府的法定責任,因此,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但由于蘇鵬程等人在請求新城政府履行監督職責之前,已就承包地征地補償費分配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最終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因此,被訴決定第17號和復議決定第1號認為,新城政府無權就蘇鵬程等人申請的監管事項作出決定,結論并無不當。蘇鵬程等人認為新鎮政府有作出決議決定的法定義務,但理由站不住腳。蘇鵬程等人認為生效民事判決錯誤,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
綜上,蘇鵬程等人申請再審不符合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九十一條第四項的要求。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蘇鵬程、蘇婉婷、蘇明輝的再審申請被駁回。
首席法官郭秀江
龔斌法官
曹剛法官
2017年11月30日
法官助理黃寧輝
陳慶齡書記
(裁判文書網刊登日期:20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