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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人的財產與案件有關的,申請人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但申請人需要提供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訴訟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未立即申請保全,其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或者財產所在地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被保存人所在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其申請將被駁回。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決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實施。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存范圍
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
連帶責任保證是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并依法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擔保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的擔保方式。保證人與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和主債務人都有責任償還全部主合同債務。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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