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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的仲裁是指民商事仲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的規定,快速有效解決民商事糾紛的法律機制。具有權威性和最終性,不受地域和級別管轄。該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裁決內容的,可以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聽證會和法院聽證會是并行的商事爭議解決機制。
那么,仲裁與訴訟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1.司法管轄區不同。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是協議管轄。只有雙方共同選擇仲裁機構,仲裁機構才能受理當事人的申請。
2、組織設置和“審核級別”不同。我國法院設立四級法院,實行兩審制。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仲裁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一審制度為終審制,裁決立即生效。如果您就同一爭議再次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3、公開與不公開是不同的。訴訟案件除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特殊案件外,一般均公開審理,倡導“公開伸張正義”;仲裁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除非雙方共同選擇公開審理,因為仲裁制度的設計以保密為原則。
4、國外實施情況不同。法院判決在境外的執行一般要求判決作出國與執行執行國必須簽署司法協助條約,或者具有相互承認的互惠原則。仲裁裁決在境外執行,更容易得到承認。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國家有148個。國家登記號《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