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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是一位熱心腸的老人,喜歡幫助別人。一天,張三下樓買菜,看到樓下的超市正在進貨。員工推手推車很困難,他就上去幫忙。超市工作人員見張三過來幫忙,連忙勸阻,說道:“叔叔,不用你幫忙了,貨物太危險了,你先離開這里吧。”然而,張三不顧員工的勸阻,在幫忙推車時被地上的凹凸絆倒。員工們趕緊叫了救護車將張三送往醫院。結果,張三骨折,需要接受手術。張三的家人要求超市承擔張三的醫療費用并賠償其他損失。那么超市是否應該賠償張三呢?
超市已經勸阻了張三,并且明確拒絕了張三的幫助。沒必要補償張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五條的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因救助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根據勞動者和被救助勞動者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無償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因救助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和被救助勞動者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無償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因救助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和被救助勞動者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救助勞動者明確拒絕救助的,被救助勞動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福利范圍內給予適當補償。”本案中,雖然張三在幫助超市推車時受傷,但超市工作人員明確拒絕了張三的幫助,因此超市不承擔受傷的責任。責任。如果超市從張三的幫助中受益,可以在受益范圍內進行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