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行為人收受賄賂,以玩忽職守為委托人謀取利益的,應當以單一受賄罪處罰,還是以受賄罪與失職罪并存處罰?先說結論吧:除了《刑法》第399條規定的四種罪玩忽職守罪,與受賄罪并處。從理論上講,罪數的確定應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犯罪數量的確定應當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當兩個基本原則。根據刑法基本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同時,必須防止重復評估。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實現刑法適用的公平正義。實踐中,受賄人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并實施其他犯罪的現象屢見不鮮。例如,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向外商泄露國家對外商業秘密,以收受賄賂;司法工作人員故意歪曲法律,起訴或違法收受賄賂。法官、私人羈押、非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林業部門工作人員受賄亂發森林采伐許可證;銀行工作人員收受賄賂、非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等。顯然,受賄犯罪失職犯罪高發、多發,與司法機關對此類犯罪處罰輕、打擊力度不夠有關。他們有效地。除非刑法對此類案件有特別規定,原則上應將數罪并罰,這無疑有利于實現罪刑平衡。在實踐中,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一庭審判長會議作出以下意見:“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符合兩個條件:同時犯的,應當認定為兩罪,數罪應當合并?!痹撘庖婋m然不是司法解釋,但對于審理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號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2002年7月8日規定:“海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走私罪的,以受賄罪、走私罪處罰?!彪m然這是針對走私犯罪的規定,但也具有指導意義。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也構成受賄罪和刑法第三章第三節、第九節。犯本章規定的玩忽職守罪的,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處罰,但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刑法另有規定”,實際上是指前面提到的第《刑法》號第399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徇私舞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他們知道自己無辜遭受酷刑的人。故意包庇明知有罪的人,阻止其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錯誤判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歪曲判決,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監禁。
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未按照規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非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給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所列行為,同時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罪的,依照刑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