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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區別是:
1、計稅方法不同。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2、稅率差異: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稅率主要有17%、13%、11%、6%等,而小規模納稅人現適用3%的稅率;
3、發票用途不同: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時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采購貨物時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時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會計處理差異:一般納稅人將價格部分計入成本,稅金部分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而小規模納稅人則全額計入成本。
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1)首先是尺度標準:
納稅人從事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或者主要從事貨物批發、零售(適用50%標準)且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的,為一般納稅人;
納稅人從事貨物批發、零售,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
應稅勞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為一般納稅人;
年度應稅勞務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連續經營不超過12個月期間提供的交通運輸業和現代服務業累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包括免稅和減稅銷售額。
(二)納稅人性質及會計水平標準如下: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非企業單位和不經常從事應稅活動的企業可以選擇是否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標且新開業、有固定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納稅人,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時,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后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小規模納稅人從事應稅銷售活動,實行按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