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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隊、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單位以承包、租賃、掛靠等形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承包人、出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名義經營承包商)并由承包商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承包商為納稅人。否則,承包商為納稅人。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承包、租賃、聯營經營方式下,納稅人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承包商為納稅人:
(一)以承包商名義對外經營。
(二)承包人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不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承包商為納稅人。
兩個以上納稅人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同一個納稅人共同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核算。
(二)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服務且在境內沒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內無代理人的,采購人為扣繳義務人。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