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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中,為了取得貸款人的信任,往往會找熟人作為擔保。該熟人可能是債務人的親戚、朋友或同事。面對債務人的要求,很多人通常會出于同情,毫不猶豫地在欠條上簽下擔保人的名字,充當對方債務的擔保人。但實際上,擔保人卻成了最脆弱的一方。他沒有收到任何資金,因此可能會陷入追債的泥潭。
2017年,陳某以經營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王某借款30萬元,并保證到期返還本金,并附加5萬元利息。為了消除王某的顧慮,陳某找到表弟徐某,希望他能為這筆貸款提供擔保。出于對陳某的信任,徐某沒有多想就在欠條上簽下了擔保人的簽名,同意為陳某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讓徐沒有想到的是,到了還款期限一個多月后,陳不僅沒有還錢,還從公司辭職消失了。王某無奈,只好將陳某、徐某告上法庭。
根據我國法律,擔保方式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擔保。連帶責任保證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未按照主合同債務期限規定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連帶責任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
當我們知道擔保人的責任和可能的后果后,你會為其他人提供擔保嗎?不要認為擔保人不使用這筆錢就是不負責任。決定提供擔保,意味著擔保人自愿為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責任就只能落在他自己身上了!
律師的建議是:做擔保人要三思而后行,做不到就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