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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自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耕地占用手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自然資源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等有關文件核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書。第十一條納稅人因建設工程、地質勘察臨時占用耕地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自臨時占用耕地批準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耕地并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第十二條占用園地、林地、草原、農田用水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等農業用地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應當按照耕地占用稅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本法的規定。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其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當地依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確定的適用稅額,但減少幅度不得超過五十%。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備案。占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耕地占用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農用地轉用、臨時占地等信息,并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耕地占用稅征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納稅申報數據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復核。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函。觀點。第十四條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五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十六條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公布的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號同時廢止。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平均耕地占用稅表。本文來自,僅代表作者觀點。國家黨媒信息公共平臺提供信息發布傳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