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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宋某是四川省成都市XX區XX村村民。他家有一套900平米的房子,一家人一直住在這里。
2019年4月,區政府發布公告稱,因當地工業園區建設,需要征用土地,具體補償工作由街道辦事處負責辦理。宋某的房屋屬于被征收范圍。
隨后,街道辦事處前來與宋某協商,雙方很快簽署了安置補償協議。但合同簽訂后,宋某查詢得知,同村其他拆遷戶的安置補償費都比自己高很多。
所以當街道辦事處催促宋某交出房屋時,宋某要求增加補償,但街道辦事處以宋某已經簽訂了安置協議為由拒絕了,因此宋某拒絕交出房屋。
2019年8月,街道辦事處強行拆除了宋某的房屋。宋某無奈,只得以街道辦事處強拆房屋為由起訴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拆遷違法。街道辦事處辯稱,宋某已簽訂了安置協議,街道辦事處有權拆除。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是,宋某簽訂了安置協議后,街道辦事處強行拆除房屋是否違法?
法院認為,根據第《行政強制法》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執行決定前,應當書面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經催告逾期不履行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
本案中,街道辦事處在宋某明確拒絕交出房屋的情況下,未按照第《行政強制法》條規定的程序進行拆遷,屬于嚴重程序違法。行政強制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有關部門不能以已簽訂協議為由強行拆除。
三、法院判決
確認街道辦事處強拆宋某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四、律師總結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即使被拆遷人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未經被拆遷人同意,拆遷部門也不能直接實施強制拆遷,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無論是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還是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我國法律都沒有賦予行政機關直接實施強制拆遷的權利。
但需要看到的是,行政機關強行拆遷雖然違法,但程序違法。由于當事人已經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補償仍將按照安置補償協議確定,除非安置補償協議違法或者可以撤銷,也需要通過訴訟予以撤銷或者確認無效。
所以提醒大家,拆遷時如果不滿足拆遷部門給出的補償條件,千萬不要簽訂安置補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