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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體為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元。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能構成本罪。單位是指各類非法金融機構以及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蓄協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僅限于成員單位的本外幣存款,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符合定罪標準的,即構成犯罪。有評論認為,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法人進行非法吸收存款活動,情節嚴重的也可構成本罪。筆者認為,值得商榷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屬于行政犯罪,行政法規應當作為立法和執法的依據,而我國的行政法規僅將這些行為規定為行政違法行為,因此,不能構成犯罪。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司法解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以有期徒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元。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新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單處罰金的:1、個人存款額在二十萬元以下或者存款額在三十萬元以下的變相給存款人造成十萬元損失的,處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三萬五千元或者每增加二戶,刑期增加一個月;量刑前已將押金全部退還的,處以罰款;2、個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20萬元,或者吸收公眾存款30戶的,基本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每增加損失3萬元或者增加2戶,刑期增加1個月。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收繳押金一百萬元的,基刑為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1個月。
對單位犯罪責任人員的量刑:1、單位吸收存款不足100萬元或者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元,但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拘役三個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損失每增加七萬元或者每增加三戶,刑期增加一個月;適用刑事拘留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以六個月有期徒刑為起點;如果在宣判前退還所有押金,則處罰金;2、單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100萬元或者吸收公眾存款150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每增加4萬元或者每增加3單位收取押金50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基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30萬元,刑期增加1個月。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要求1、對象要求。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金融管理系統。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機構托管并可供金融機構動用的貨幣資金或者有價證券。它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2、客觀要求。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3、主要內容。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本罪。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這里的單位可以是商業銀行等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以是不能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4、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以上是小編整理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相關內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犯此罪。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請隨時咨詢,我們將有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