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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挪用公款罪的數額起點是“數額較大”、“數額巨大”。金額”和“進行非法活動”。“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實施違法行為”的數額標準加倍。
因此,如果挪用資金進行違法活動,定罪起點為6萬元;如果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進行營利活動,定罪起點為10萬元。
二、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為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金額比較大,已經三個多月沒有還款了。或者雖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違法活動。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對象要求。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使用權,客體是該單位的資金。
客觀要求。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出借給他人。金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款,或者金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款,但金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進行非法活動。
主要要求。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主觀要求。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挪用、借用單位資金,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仍然故意實施。
三、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
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而不返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要求不同,但都是特殊主體犯罪。就挪用資金罪而言,只能由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實施。至于數額,根據最新司法解釋,挪用資金僅用于違法行為,一般定罪所需數額至少為6萬元。但如果挪用資金用于個人使用或營利活動,此時所需金額至少為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