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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試點工作,國家和省、市、縣監察委員會設立紀檢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配合,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人的監督。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涵蓋各個領域。那么監事會具體是做什么的呢?本文簡單介紹一下監管機構及其職責,希望對大家后續的考試有所幫助。
一、監管機構的構成
一、《監察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三、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二、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設立
1.組成。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負責全國監督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員若干名組成。
2、人事任免。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3.期限。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3、地方監管機構的設立
一、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組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2、地方各級監事會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員若干名。主任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監事會主任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監事會主任每屆任期與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三、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
4、職責
監事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進行反腐敗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職、秉公執法、廉潔奉公、道德品行;(二)對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進行查處;(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府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或者失職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并調查涉嫌官員犯罪行為。必要時,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并依法提起公訴;向督導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督導建議。
五、監管對象
《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督:(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政協、各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組織的公務員以及參照本法管理的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二)在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委托依法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的管理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