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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已經進入2023年,農歷新年前,你還在加班出成果嗎?其實還有無數的奮斗日子,應該抓住法定假期。你休年假了嗎?2022年沒有休的年假今年還能用嗎?如果我的雇主不允許帶年假,我該怎么辦?如果您自愿放棄,您的雇主可以為您提供經濟補償嗎?今天,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就和大家聊聊年休假的法律話題。
問題1:我可以享受多少天年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但累計不滿10年的,享受5天年休假;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享受10天年休假;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享受15天年休假。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可見,勞動者能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與工作年限直接相關。不同工作年限的職工享受不同天數的年休假。而且,這里的累計工作時間并不限于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員工在其他單位的工作年限也可以計算在新單位的累計工作時間,然后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根據相關規定,員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錄、單位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此外,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以及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國家規定的其他假期,以及因工傷而享受的無薪假期,不計入年假期間。
問題2:去年未休完的年假今年還能繼續用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年假可以一年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安排。
因此,年假一般應在一年內使用。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安排職工跨年休假的,經職工同意后可以跨年安排。實踐中,一般都是員工自行申請年休假,須經用人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未經用人單位批準,職工不得擅自休年假,自然也不能擅自決定跨年休年假。在此提醒廣大職工及時休年假,以免年假逾期。
問題3如果公司不安排員工休假,如何補償?
享受年休假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各種障礙剝奪或者限制勞動者享受年休假。但是,因工作需要,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可以不安排或者少安排年休假,但應當給予勞動者補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同意,不得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在員工未休年假的正常工作期間,如果用人單位已支付員工當月工資的100%,則尚未支付的未付年休假工資僅為200%日工資,充分保證員工沒有休年假。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
問題4如果員工自愿放棄年休假,是否有補償?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但是,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向勞動者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因此,如果勞動者自愿放棄年休假,用人單位無需對未休年休假進行補償是法律前提。也就是說,雖然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休年假,但勞動者書面同意不休年休假,用人單位只需支付勞動者正常工資,不需要支付勞動者正常工資的三倍。年假工資。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享受的未休帶薪年休假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如果員工自愿放棄年休假,用人單位必須要求員工出具書面聲明,并由用人單位留存,作為日后發生糾紛時的證據。
問題5員工當年哪些情況可以不享受年休假?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享受年休假的權利,但并不是每個人都有法律規定的年休假,也不是每年都可以享受。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有下列五種情況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年休假:(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超過年休假數;(二)員工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照規定克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天數不滿1年、累計工作滿10年的職工需要請病假2個月以上的;(四)工作滿10年但累計不滿20年的職工需要請病假3個月以上;(五)累計工作滿20年的職工,需要請病假2個月以上。病假累計超過4個月。
此外,《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8條明確規定,職工已享受當年年休假,但年內出現上述后四種情況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年。
問題6如果發生年休假糾紛,員工應如何維權?
根據《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糾紛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責令其支付未領取的年休假工資外,還應當按照未領取的年休假工資數額向勞動者額外支付賠償金。
二是勞動者可以向所在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調解協議,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調解協議履行。
三、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職工主張未休帶薪年休假的仲裁時效為一年。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必備程序。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如果員工對仲裁結果不服,也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仲裁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作出最終救濟。
(據勞動晨報報道房山區法院方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