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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等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障職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時間同等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享受5天年休假;職工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享受10天年休假;工作滿20年以上的,可享受15天年假。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當年年休假:
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數超過年休假天數;
員工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照規定克扣工資的;
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
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
累計工作20年以上的職工,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
第五條單位應當根據具體生產、工作情況,考慮職工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假可以一年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安排。
單位因工作需要確實無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部門、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依法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停業整頓。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數額向職工追加賠償;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和報酬的,屬于公務員及依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屬于所在單位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依法給予處罰;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勞動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職工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人力資源部門、***勞動保障部門依據各自職權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