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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親例》)正式實施。這是國家監委成立后制定的首部監管法規。共928條規定,分別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各章,包括總則、監管機構及其職責、監管范圍和管轄權、監管機關、監管程序、國際反腐敗合作、監管機構的監管和監管等。內容是科學、系統的監督體系的整合。它是全面系統規范監察工作的基礎性規定。
《條例》解決了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監管對象的認定問題。實現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從事集體事務管理人員的監管全覆蓋;明確了“與依法履行公職的其他人員一樣行使公權力”的判斷標準。
《條例》明確了涉案案件由監察機關作為主體調查的內涵。解決了以往監管機構作為主要查處的認識和具體操作不同的問題,明確了監管機構與其他機構相互牽涉的案件(指監管機構“主要查處”的內涵調查和調查是同一個人)。
《條例》完善指定管轄相關規定。細化監察法管轄相關規定,完善定點管建案件范圍、程序和審查處置程序,將實踐中的有效做法提升到監察法律法規層面。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指定管轄的規定。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