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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有點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打官司就是要找證據。沒有證據支持,打官司很難打贏!民事訴訟中強調“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如果申訴方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那么你的主張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你將不得不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
勞動爭議屬于民事爭議的一種,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比較特殊,雙方之間存在非平等關系。換句話說,工人需要在公司管理下工作。因此,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一方,勞動者很難獲得控制權掌握在公司手中的證據。針對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秦先生于2018年7月1日加入A公司,工作至2019年2月21日。工作期間,公司經常安排秦先生加班,但沒有按照規定支付秦先生加班費。秦老師提起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所欠加班費。同時,他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加班申請表,并聲稱自己已經打卡加班,但公司掌握著他的下班記錄。但該公司拒絕提供上下班記錄。
問:秦老師在本案中遇到的情況如何處理?
律師評論:
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工資表、考勤表、加班記錄等信息一般都是公司掌握的。如果公司在訴訟中未提供相關證據,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將采納員工提供的證據并支持員工的主張。因此,本案中,如果公司拒絕提供考勤記錄,仲裁委員會將支持工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