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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樓律師勞動法律師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均規定,因確認勞動關系而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庭應當受理。那么,法院為何不受理此案呢?法院有錯嗎?
案例來源
案號:滬01民中1180號
案件簡介
2007年1月24日至2022年9月29日,陳某在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以股利或公積金形式支付工資。
該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陳某為股東、法定代表人。
陳某在職期間,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現在,為了補繳社保費,他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在2007年1月24日至2022年9月29日期間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
陳某作為原告提起本案,但同時也是本案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擔任總經理職務,目前仍在正常行使法定職權。本案原告和被告具有相同的人格和遺囑,不符合民事訴訟依據。一般原則是當事人的利益沖突不符合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判決駁回對陳的起訴。
二審法院認為
民事訴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就相關民事權利義務存在爭議。法院有必要通過審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并確認受理訴訟需要訴訟利益。
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和立案材料,陳某因欠繳社會保險費提起訴訟。其與公司之間不存在訴訟請求糾紛。本案無訴訟利益。一審法院據此作出判決。駁回起訴并沒有什么錯。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