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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鳳陽縣人大常委會委員崔厚元
新修訂的地方組織法改變了正職候選人人數“一般應增加一名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如果只有一名候選人提名,也可進行等額選舉”》,修改為:正職候選人名額“可增設一名,實行差額選舉”。如果只提名一名候選人,選舉也可以平等。”這標志著常規領導人差額選舉的變化。有人認為,基于這一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可以直接在選舉辦法中規定:今后大選應實行正職等額選舉;有人認為,選舉辦法規定正職等額選舉變相剝奪了代表連署權,違反法律地方組織法的立法精神。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民族鄉、鎮、鄉長、副鄉長代表大會。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省長、副省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人民法院擔任人民檢察院院長、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于候選人數,也可以與候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相比之下,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更換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副主任,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副主任、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副主任、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副主任、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副主任、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副主任等。同級人民政府必須以差額選舉產生。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的選舉可以采取差額選舉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平等選舉的方式,比較靈活。具體選舉和運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制定選舉辦法草案,經全體代表審議討論后由代表大會表決確定。認為補選是差額選舉或平等選舉的觀點是有偏見的。
“候選人的數量可能多于候選人的數量,也可能等于候選人的數量。”法律規定的真正含義應該是,大會主席團提名和代表聯名提名的候選人數多于候選人數的,實行差額選舉;反之,則實行差額選舉。大會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數與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數相等的,進行平等選舉。但在實踐中,一些案件并不清楚這是由于對法律規定的誤解還是故意鉆法律漏洞造成的。在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中期補選,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一府一委兩院”專職領導補選中,大部分制定的選舉辦法規定,“職位候選人由大會主席團提名。邀請全體代表討論并執行平等選舉的規定。雖然這種選舉辦法可以經股東大會批準,具有法律效力從形式上看,限制候選人提名主體的規定是不公平的,也是違背法律原則的,因為這樣一來,候選人的提名權就只有主席團才能行使,無形中限制或剝奪了代表們的代表權。共同提名。
根據地方組織法第21條規定,聯合提名候選人是代表的合法權利。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舉行中期補選,必須明確規定候選人提名程序和提名單位,并針對候選人數多于、等于或少于候選人數等不同情況,應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而不是主觀地提前設定選舉方式。即使沒有代表接受質詢,也會在選舉過程中留下空白。缺陷,進而影響全國人大選舉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只有這樣,代表的合法權利才能得到充分保障,補選才能合法、合理、有序地進行。
審稿人: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