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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實
今年6月,上海某學校一名女教師勞動合同到期。由于該老師正在休產假,學校將她的勞動合同續簽至2023年6月。今年11月24日,該老師產假期滿后,因家里的孩子需要照顧,無法返回學校。向學校申請哺乳假至2023年1月,學校會批準。
法律問題及相關法律規定
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1、處于“第三期”的女員工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
三期是指懷孕、分娩、哺乳期。當女職工處于這三個階段時,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女職工在妊娠、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延長至相應情形消失為止。
本案中,女教師于2022年6月分娩,因此自2022年6月起一年,學校與女教師的勞動合同延長至2023年6月。
2.與母乳喂養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現行勞動法,哺乳期一般是指女職工產后母乳喂養一歲以下嬰兒的時期。哺乳期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除勞動合同到期和自動續訂外,還包括以下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哺乳期禁忌的勞動,不得安排母乳喂養一歲以下嬰兒延長工作時間或上夜班。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六條規定:各單位不得降低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基本工資;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3.上海關于哺乳假的相關規定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后,有困難并有工作許可的,必須申請并經單位批準,可以休六個月半的哺乳假。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診斷患有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的產后疾病,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的,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哺乳假。適用。
根據相關規定,上海哺乳假分為“可以批準”和“應當批準”兩種情況。
本案女教師的情況屬于可以批準哺乳假的情況。哺乳假的起始時間是女教師產假結束后。
4.本市女職工哺乳假期間工資支付規定。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八條關于哺乳假期間工資的規定是:女職工按照本規定享受的哺乳假工資,按照原工資的80%支付。單位提高工資時,對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視為盡職。
上海市勞動局關于《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相關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哺乳假期間工資的計算基數為:按照《辦法》享受六個月半哺乳假的女職工,其工資為按自己工資的100%計算。百分之八十八十都會給。這里的個人工資是指按照女職工在產前假、產假前正常工作月份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津貼和獎金)計算的。女職工仍有困難,繼續休哺乳假不超過一年的,按工資的70%支付工資。
本案中,女教師申請的哺乳假將從2022年11月開始,到2023年1月結束,共計兩個月。學校應該支付這兩個月工資的80%。這里的個人工資是指女教師在休產前假或休產假前正常出勤月份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工作)。津貼和獎金)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