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1、無強制交易
新增《消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允許強制交易。”2.安全義務很重要
新《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展、港口、電影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履行對消費者的安全保衛義務。”
3.缺陷商品的召回
新《消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并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告等措施。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召回商品而發生的必要費用。”
4、運費由賣家承擔。
新《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協議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進行更換、修理。國家沒有規定,經當事人約定,消費者自收貨之日起七日內可以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按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換貨、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交通等必要費用。”
5、不得隨意豁免
新《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通過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商店告示等方式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減少、免除經營者責任,增加消費者責任。實施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6、七日內處理投訴
新《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