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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加班費達成一致,同意勞動者免除加班費。該協議有效嗎?勞動者事后可以再次向用人單位索要加班費嗎?
這個問題要看具體情況。
1、員工在剛入職時或加班前承諾放棄加班工資的,該協議無效,事后可以索取加班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用人單位免除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
用人單位初次參加工作并訂立勞動合同時或者加班發生前,用人單位利用其支配地位或者優勢地位,雙方簽訂免除加班工資協議,免除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義務。加班費,不包括該員工。獲得加班費的權利也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放棄加班費屬于無效條款,工人可以事后索取加班費。
2、雙方就加班費問題發生勞動爭議的,在爭議解決過程中,雙方達成勞動者放棄加班費的協議,該協議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程序、工資支付、加班工資、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規。協議具有強制性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利益的,視為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明顯不公平,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勞動爭議解決過程中,發生了加班事實,要求支付加班費是勞動者的權利。該權利可以行使或放棄。免除全部或部分加班費是基于員工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