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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曹是河南省鄭州市xx區xx村村民。2002年,曹某與該村第三村組簽訂了一份《合同書》的合同,規定曹某租賃該村舊砂灰磚廠的土地,面積18畝,用于種植、養殖、辦廠等,承包期內20年,承包費2500元。2003年,曹在這塊土地上建起了工廠。
2018年,區政府發布征地公告,曹某租賃的土地納入征地范圍。此后,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開始與曹某就征收事宜進行交涉,雙方就工廠補償事宜發生了爭執。2019年,街道辦事處認為曹某工廠未經批準建設,屬于違法建設,并以此為由強行拆除曹某工廠。
曹起訴后,一審法院認定街道辦事處強拆行為違法。曹某接到判決書后,立即填寫了《國家賠償申請書》,但街道辦事處拒絕履行賠償責任。曹先生無奈,只好再次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二、被告答辯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只有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才有資格獲得國家賠償。本案中,曹某工廠未經批準擅自建設,屬于違法建設,不享有合法權利。
三、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是:曹某的工廠是否屬于違法建設,能否獲得國家賠償。
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的未登記房屋按照規定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法律。本案中,政府沒有對曹家工廠進行調查、查明、處理,就做出了征收房屋的決定。因此,征收開始后,街道辦事處認定曹家房屋為違建,不僅超越職權,而且違反程序。
其次,曹家的房子建于2003年,已經存在了16年。它沒有合法的建設程序、產權登記等,這是歷史原因造成的。街道辦事處認定曹某工廠屬于違法建設,原因是“該工廠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書”,且事實不清,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曹家工廠不屬于違章建筑。由于不屬于違法建筑,街道辦事處強行拆除該廠房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補償,補償金額不得低于被拆遷人應得的補償金額。如果程序合法的話已經收到。
最后,法院參考市政府下發的集體土地附著物補償標準,確定街道辦事處的補償金額為:倉庫損失180萬,房屋損失35萬,墻體損失3萬,樓層損失16萬,其他損失2萬,總計23.6萬。萬。
四、法院判決
1、確認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遷違法;
2、責令街道辦事處賠償曹某損失236萬元。